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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钢:医生不应因私利为患者“过度医疗”

时间:2012-11-15 17:26:21

[导读]医务人员不应因私利为患者过度医疗卫生部今日(7月18日)在北京召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专题新闻发布会,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赵明钢...

《行为规范》第二章规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八条基本行为规范,即以人为本,践行宗旨;遵纪守法,依法执业;尊重患者,关爱生命;优质服务,医患和谐;廉洁自律,恪守医德;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热心公益。这八条是医疗机构所有从业人员都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的第三至八章对每类人员在基本行为规范之外,需要根据其职业类别遵守的分类行为规范作了规定,分别详细列举了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其他人员等六类人员的具体分类行为规范。

三是实施与监督。为了保证《行为规范》的有效执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为规范》明确由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贯彻实施,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规范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去内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规范的监督检查,并把《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职称晋升、评先评优挂钩。

医疗机构人员行为规范执行情况与工资衔接

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赵明钢在介绍该规范颁布以后医疗机构如何贯彻落实的情况时表示,将把规范的执行情况与医师、护士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年终考核、晋升、奖惩、绩效工资紧密衔接起来,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赵明钢介绍说,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实施工作方案,其中包括组织全体职工进行认真学习《规范》,进行讨论,使每个从业人员熟记于心,并在工作实际中予以贯彻落实。

赵明钢指出,除了组织学习培训外,医疗机构将《规范》的督导检查分解到相关职能处室,由职能处室督促各个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而且要把规范的执行情况与医师、护士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年终考核、晋升、奖惩、绩效工资紧密衔接起来,记入个人考核档案。

同时,各级行政卫生部门要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对《行为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督导检查,把落实情况作为评审的主要内容,同时也作为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三好一满意”重要载体和抓手加以督导,指导医疗机构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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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yuan4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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