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钢:医生不应因私利为患者“过度医疗”
时间:2012-11-15 17:26:21
[导读]医务人员不应因私利为患者过度医疗卫生部今日(7月18日)在北京召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专题新闻发布会,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赵明钢...
医务人员不应因私利为患者过度医疗
卫生部今日(7月18日)在北京召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专题新闻发布会,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赵明钢在回答记者有关“过度医疗”提问时表示,坚决反对医务人员为自己的不正当利益给患者做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
赵明钢称,关于过度医疗的问题。确实对“过度医疗”的定义是很复杂的,因为它涉及到多个方面。一个疾病治疗的合理与否和过度是相对的两个概念,在不同的情况下甚至会发生转换。
赵明钢表示,对是否过度医疗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个心梗患者,根据他的病情,既可以选择放支架进行介入治疗,也可以进行开胸手术进行搭桥。如果按照目前的物价水平,可能放三个以上支架的话在费用上比搭一根桥要贵一点。但我们不能否说放支架一定是“过度医疗”。这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必须要总体衡量。
赵明钢同时指出,特别希望广大患者对医疗机构、对医生能够更好地理解,大家加强沟通,这样医患关系才能和谐。赵明钢称医生也有难处,一方面要有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要有很好的人文关怀,要有很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要能够很好的做性价比,还要考虑患者的感受度。
赵明钢最后表示,坚决反对为了自己的不正当利益给患者做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明确的过度治疗是行政部门不允许的,也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卫生部会对这种现象严加管理。违反党纪国法,按照党纪国法处罚,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就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处罚。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恪守医德促医患和谐
卫生部政法司副司长赵宁就有关情况作通报,赵宁指出,恪守医德、医患和谐等要求是医疗机构所有从业人员都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赵宁指出,中国860万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是医疗卫生事业的主力军和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职业道德水准、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医疗卫生行业形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
赵宁指出,《行为规范》结合医疗卫生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新希望,整合、细化了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要求和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进医疗服务质量,解决医疗服务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升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医改顺利进行,促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赵宁称,《行为规范》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共十章,六十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行为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及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此外,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也适用于《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二是规范内容。针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特点,《行为规范》在内容上设定了基本行为规范和每类人员的分类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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