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的五大误区
时间:2012-11-12 21:43:59
[导读]上海交大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周祖城教授发现,尽管涉及到企业社会责任有很多值得研究的方面,比如怎么来制定企业社会责...
上海交大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周祖城教授发现,尽管涉及到企业社会责任有很多值得研究的方面,比如怎么来制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如何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等,但很多企业连“企业社会责任是什么”这个最基本问题的回答都不明确。用简短的话来回答,他认为是“企业是负责的主体,需要对利益相关者和社会整体负责,这种责任是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利和增进社会整体的福利,包括底线责任和超越底线责任两个部分。”
周祖城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目前中国社会对于社会责任存在五大片面理解(误区)。“企业社会责任的片面理解不予以澄清的话,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不可能真正有效地推进。”
第一个误区是,“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有利,所以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实际上,在周祖城看来,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并非以对单一的企业有利为标准,而是由相关各方的权利利益关系和共同的利益决定的,是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利益决定的。
第二个误区是,“企业生存下去了,就是履行了基本的社会责任”,很多企业认为,生存下去就是解决了就业,上缴了税收,等于履行了基本责任。周祖城认为,这种看法表面上看还是有一点道理,但是仔细分析还是有问题,如果严重的环境污染不治理,恶劣的工作环境不加以改善,这样的企业生存下去,对社会是没有意义的。
第三个误区是,“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发展之后履行的社会责任”。一般而言,企业发展之后对于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影响力量增大,这意味着责任越大。也就是说不同的发展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大小会有差异。“但是,难道初创的时候,或者经营困难的时候,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是可以接受的吗?”周祖城认为,其实,无论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什么阶段,无论是在盈利还是亏损,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是与生俱来的。
第四个误区是,“不违法就是达到社会责任的底线要求”。虽然法律往往是底线,但是底线不应当完全由法律来规定,因为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也往往有滞后性,所以有时存在字面上并没有违反法律条文,但却是没有达到行为底线的要求情况出现。
第五个误区是,“伦理道德是比法律底线更高的要求”,周祖城认为,这两个词考虑的实际上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环境的一种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其实包含了底线的要求和比较高的要求。比如生产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食品,是违法的,同样它是违背了伦理,是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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