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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花520万买的劳斯莱斯里程数被篡改 索赔1100万

时间:2018-08-02 16:48:00   来源: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导读]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花520万购买的劳斯莱斯,本以为是新车,不料在车辆出现故障时被告知里程数被修改过。车主贾女士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车款并索要三倍赔偿。7月31日下午,此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花520万购买的劳斯莱斯,本以为是新车,不料在车辆出现故障时被告知里程数被修改过。车主贾女士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车款并索要三倍赔偿。7月31日下午,此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2014年1月26日,贾女士与北京锦麟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以520万元购买一辆劳斯莱斯古斯特EWB型汽车,后该公司向贾女士出具了北京德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售车发票,价款为4605028.58元。

贾女士称,购车后,因自己长期不在国内,除定期让人帮忙热车外,几乎没有使用过该车,仅有一千余公里的行驶记录。后因车辆仪表系统发生故障,贾女士将车送到4S店维修,维修过程中,被告知该车仪表及公里数被人为调整过,按照厂家规定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贾女士认为锦麟盛泰公司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故将销售汽车的锦麟盛泰公司和提供发票的德特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撤销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并索要三倍赔偿。

一审中,锦麟盛泰公司称,购车时,贾女士明确获悉车辆存在购置税缴纳的记录,所以不存在欺诈情形。此外,公司提起反诉,称贾女士提车后尚有大约270万元的尾款未付,要求贾女士支付剩余的购车款。

德特公司则称,公司仅应贾女士和锦麟盛泰公司要求代开发票,不是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是适格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贾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存在上述问题及锦麟盛泰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认为贾女士已支付购车款520万元,故驳回锦麟盛泰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贾女士和锦麟盛泰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7月31日下午,此案在三中院二审。此时距离购车已有四年半的时间,贾女士的代理人称,为减免损失,涉案车辆已经出售,无法返还,故撤销要求返还购车款的诉请,仅要求三倍赔偿1100万余元。

三中院通过调查了解到,涉案车辆为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进口至广州,并于2013年6月运至北京。进口时,公司有意将该车作为自用活动用车,并于2013年7月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但在申请期间因为偶然机会销售给了德特公司。宝马公司出具的说明称,该车销售时,已有4938公里的里程数,并为此给德特公司优惠了12万美元。

庭审现场,锦麟盛泰公司表示,贾女士是在了解车辆全部信息的情况下决定购买,包括涉案车辆已有一定的里程数。

德特公司则出具了其与锦麟盛泰公司的交车单,证明自己将车卖给锦麟盛泰公司时,双方明确知道是有一定里程数的。

对此证据,贾女士方不予认可,认为该交车单是恶意协商的结果,两公司在一审时均向法庭表示涉案车辆为新车,没说过有里程数,并主张德特公司就此事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贾女士是否拖欠购车尾款的争议,贾女士的代理人表示,购车款已经付清。除首付款外,还向锦麟盛泰公司支付了100万元的支票,剩余款项汇入了一位陈姓男子的账户。并称这位陈姓男子是代锦麟盛泰公司收款。

锦麟盛泰公司称,100万支票已返还给贾女士,而陈姓男子与公司毫无关系,也没有收到剩余款项。

目前,贾女士已无法联系上这位陈姓男子。

该案未当庭宣判。

编辑:alissa

关键字:劳斯莱斯汽车新车里程数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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