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家人今日受审: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千多万
时间:2018-07-27 14:26:14 来源:澎湃新闻
[导读]“辱母案”当事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山东聊城苏银霞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2018年7月27日上午在山东聊城高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起诉书显示,该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分别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张振永、程笑、樊正安。上述被告人中的于西明、苏银霞、于家乐,分别为“辱母案”当事人于欢的父亲、母亲和姐姐。
“辱母案”当事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
山东聊城苏银霞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2018年7月27日上午在山东聊城高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起诉书显示,该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分别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张振永、程笑、樊正安。上述被告人中的于西明、苏银霞、于家乐,分别为“辱母案”当事人于欢的父亲、母亲和姐姐。
检方指控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600余万元。其中,于欢家人及公司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0余万元。
于欢姐姐济南成立投资公司,为家族企业融资
高唐县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源大公司实际控制人于西明与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银霞系夫妻关系,其公司职工于家乐系二人之女。2014年6月,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樊正安商议在济南成立投资公司向社会融资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于西明、苏银霞、樊正安认为赛雅公司规模较大,以赛雅公司需要资金为名融资比较容易获得公众认可,于西明遂与被告单位赛雅公司总经理张振永商议此事,被告人张振永同意并安排赛雅公司财务主管被告人程笑具体配合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等人实施融资活动。期间,源大公司为便于向社会公众宣传吸收资金,于西明、于家乐收购了山东三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正典公司。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被告单位源大公司的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和被告单位赛雅公司的张振永、程笑伙同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源大公司、赛雅公司及正典公司均不具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采取发放宣传彩页、录制、播放宣传视频、组织茶话会、组织投资者到赛雅公司参观等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固定回报,以赛雅公司为借款人、正典公司或正典公司和源大公司为保证人,与济南投资者签订借款担保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50.85万元,其中以银行转账形式吸收的存款数额为1993.75万元,以现金形式吸收的存款数额为57.1万元,用于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其中,被告人樊正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56.7万元。
出庭通知书。
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被告单位源大公司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不具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采取以新宇公司为借款人,正典公司为保证人,与投资者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8万元,其中以银行转账形式吸收的存款数额为409万元,以现金形式吸收的存款数额为49万元,用于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
以上,被告单位源大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2508.85万元;被告单位赛雅公司、被告人张振永、程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2050.85万元;被告人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56.7万元。
被告单位已退赔千万
变更起诉书还称,2014年12月15日至2017年11月,上述被告单位及新宇公司共计返还投资者12675008.31元。其中返还赛雅公司投资者11592383.74元,返还新宇公司投资者1082624.57元(含案发后协议退赔款325000元)。其中,被告人樊正安参与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已于案发前全部还本付息。
2017年5月17日、2018年3月29日、31日,赛雅公司分别退交200万元、100万元、800万元,2018年3月19日,高唐县人民法院裁定轮侯冻结赛雅公司1034046.83元;2018年4月2日,新宇公司退交450万元。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樊正安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安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苏银霞辩护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涛介绍,本案中赛雅公司已经向法院交存千万左右的款项,基本能归还济南投资户。
高唐县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伙同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西明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于家乐作为源大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苏银霞作为源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振永作为赛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程笑作为赛雅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显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多次移送、补侦及补充变更起诉
于欢案案发之后,聊城冠县吴学占等涉黑团伙被查。2017年5月26日,山东聊城市公安局在其官网公布,聊城市公安机关已打掉吴学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
聊城警方在通报打掉吴学占涉黑案的当天,也在其官网通报了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相关情况。通报称,“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成功破获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涉及投资群众50余人。”
高唐县检察院起诉书显示,于西明为冠县国税局职工及源大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批捕。
于家乐为源大公司职工及山东正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9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冠县公安局刑拘,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冠县检察院批捕。
苏银霞为源大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冠县公安刑拘,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冠县检察院批捕。
澎湃新闻注意到,高唐县检察院先后一共有四份起诉书。分别为:高检公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高检公刑追诉[2018]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高检公刑诉[2018]8号起诉书,最后一份变更起诉决定书称,之前未变更部分仍然有效。
被告人于家乐、苏银霞、被告单位赛雅公司、被告人张振永、程笑、樊正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随后该案经移送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程序,最终经聊城市检察院指定管辖,移送高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院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
2018年4月12日,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在聊城东昌府区法院开庭审理,5月11日上午,东昌府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吴学占获刑25年。6月29日,山东聊城中院对吴学占涉黑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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