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新娘诉丈夫无男性器官,这桩婚姻能否认定无效
时间:2017-05-27 11:24:23 来源:澎湃新闻网
[导读]因婚后发现丈夫没有男性特征,无男性器官,北京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婚姻登记无效。5月25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官方微博通报称,该院已受理此案。按照张女士的说法,在她的追问下,丈夫承认曾被诊断为两性畸形,后将身份信息由女性变更为男性,在性别和生育能力方面欺骗了她。张女士要求确认婚姻无效与一般的诉讼离婚有什么不同?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两性畸形是否属于不应结婚的疾病?
因婚后发现丈夫没有男性特征,无男性器官,北京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婚姻登记无效。5月25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官方微博通报称,该院已受理此案。
按照张女士的说法,在她的追问下,丈夫承认曾被诊断为两性畸形,后将身份信息由女性变更为男性,在性别和生育能力方面欺骗了她。
张女士要求确认婚姻无效与一般的诉讼离婚有什么不同?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两性畸形是否属于不应结婚的疾病?澎湃新闻就此采访了资深婚姻诉讼律师。
新婚妻子:婚前被欺骗,丈夫无男性特征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官微的通报显示,张女士诉称,她于2017年3月与刘先生登记结婚,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发现丈夫没有男性特征,无男性器官。
按照张女士的说法,他们登记结婚之前3个月,刘先生才将性别由女性变更为男性。
张女士诉称,在其追问下,刘先生承认在性别、染色体等方面对她进行了欺骗,之前身份信息一直是女性,他2016年7月被诊断为两性畸形,同年12月到公安机关将身份信息变更为男性。
张女士认为,虽然刘先生身份信息变更为男性,但身体特征皆为女性。双方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更不可能生育。张女士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婚姻登记无效。
海淀区法院称,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认定婚姻无效有 4种法定情形
张女士的诉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澎湃新闻采访了具有丰富婚姻诉讼经验的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熊麒。他介绍, “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与一般的离婚诉讼不同。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熊麒说,离婚则是建立在婚姻有效的基础上,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自离婚之日起,双方才终止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熊麒认为,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关键看她与刘先生的婚姻状况,是否符合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案如果被认定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例如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则婚姻将被认定无效。”熊麒表示,如有关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事实,则张女士的诉求将被驳回,只能另行通过离婚途径来终止婚姻关系。
原告张女士称,丈夫在婚前隐瞒了“两性畸形”这一事实。法院是否会据此确认婚姻无效?熊麒认为,婚姻法关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属于客观性认定、穷尽式列举,“换句话说,除了规定的那四种情形以外的,都不认定为婚姻无效。”
熊麒还表示,鉴于本案当事人一方可能被诊断为两性畸形,并经公安机关作过性别变更登记,因此是否存在法理、伦理等多重障碍,审理过程中值得注意。
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有哪些?法律尚无具体规定
刘先生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检包括对三类疾病的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该法第三十八条对上述三类疾病进行了详细说明:
“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不过,熊麒律师指出,上述婚检疾病种类只是相关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参照,“对于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
“两性畸形”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熊麒认为,这有赖于鉴定机构和相关专家的认定,“如果确属这种情形,则应当对本案当事人婚姻作无效认定。”
张女士此次诉讼被披露后,许多网友认为,婚前体检应予以重视。2003年以后,《婚姻登记条例》不再有“强制婚检”的规定,婚前检查被视为自愿行为。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仍有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采访中,熊麒提醒,婚姻是组建家庭、繁衍子嗣的纽带,“婚前体检是非常有必要的。”
【普法小站】
《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来源澎湃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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