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批评于正抄袭并未侵犯其名誉权
时间:2018-01-11 18:00:25 来源:新京报
[导读]宋方金点名于正新京报1月11日报道于正通过工作室发表声明,明里暗里指责他人炒作,并不能摆脱“抄袭者”的标签。唯有认真工作,踏实创作,后续拿出得到业界认可的原创作品,才能淡化污点,重新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同。
宋方金点名于正
新京报1月11日报道 于正通过工作室发表声明,明里暗里指责他人炒作,并不能摆脱“抄袭者”的标签。唯有认真工作,踏实创作,后续拿出得到业界认可的原创作品,才能淡化污点,重新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同。
1月9日,编剧于正的工作室发表声明,称网络上出现对于正及其作品的严重失实言论,部分言论具有明显的侮辱性和人身攻击性,给于正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损害了其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因此声明要求相关人员停止侵权,并呼吁广大媒体和社会民众共同抵制网络暴力。
但是,众多网友认为,于正工作室醉翁之意不在酒,其所发声明并非单纯针对网上不实言论,而是对编剧宋方金的回应——近日,宋方金在某节目中点名批评于正多次抄袭,并称于正为“抄袭大王”。
从法律角度来说,于正工作室所发声明没有任何问题。声明非常笼统和巧妙,未提及任何具体的言论和个人,如若单纯分析宋方金的言论是否构成对于正名誉权等人格权的侵害,则会略显偏颇,有失严谨。毕竟在网络环境下,确有可能存在某些针对于正的侮辱性和人身攻击性言论,侵犯了于正的名誉权等人格权,对于上述侵权行为,于正同样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抵制网络暴力的权利。
但是,并非所有的负面评论和指责都是侵犯于正名誉权或人格尊严的违法言论。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和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且自然人享有名誉权。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
侮辱,即是用语言、行动或者其他方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而诽谤则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果某些言论只是直接或者间接地指责于正抄袭,则难以认定该言论侵犯了于正的名誉权等人格权。要知道,在“琼瑶诉于正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于正的《宫锁连城》侵犯了琼瑶《梅花烙》的著作权。对于一般民众而言,北京高院的判决实质上就是认定了“于正抄袭琼瑶的作品”。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大众直接或者间接指责于正抄袭,并非捏造或者散布虚假事实,也未公然毁坏他人名誉。降低于正社会评价的,是他自身的侵权行为,而非别人对其抄袭行为的负面评价和指责。因此,指责于正抄袭的言论并不构成侮辱或者诽谤,也未侵犯其名誉权等人格权。
于正通过工作室发表声明,明里暗里指责他人炒作,并不能摆脱“抄袭者”的标签。唯有认真工作,踏实创作,后续拿出得到业界认可的原创作品,才能淡化污点,重新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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