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男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宣判 咪咕视讯构成侵权被判赔495万
时间:2017-12-26 13:14:32 来源:法制日报
[导读]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与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奔跑吧兄弟(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宣判,认定咪咕视讯构成侵权,判决咪咕视讯赔偿浙广集团经济损失495万元,赔偿合理费用1万元,每期节目赔偿金额达49 5万元。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与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奔跑吧兄弟(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宣判,认定咪咕视讯构成侵权,判决咪咕视讯赔偿浙广集团经济损失495万元,赔偿合理费用1万元,每期节目赔偿金额达49.5万元。
2015年10月30日,《奔跑吧兄弟(第三季)》(下称“涉案作品”)在浙江卫视及新蓝网首播,咪咕视讯于同年11月在其开发运营的“咪咕视频”播放软件上线涉案作品,并向用户提供付费点播服务。
浙广集团认为,咪咕视讯未经授权提供、传播涉案作品,不仅分流了浙广集团网站的访问量,还造成其用户流失及版权资源的泄露;咪咕文化系咪咕视讯公司的独资股东,在无法证明财产不混同的情况下应与咪咕视讯承担连带责任。咪咕视讯和咪咕文化则对浙广集团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
2017年9月4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运用信息技术首次以合议庭形式全程在线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原、被告主要围绕四个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论战”。近日,法院判决对此作出了针对性地回应。
浙广集团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浙广集团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是适格原告。涉案综艺节目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每一期节目的表现主题、演员阵容、场景选择、表演方式均有所不同,具有各自的独创性,可以独立构成单一作品。此案多份合同及支付凭证显示,涉案作品由浙广集团出资制作完成,且作品上已明确署名著作权由浙广集团所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浙广集团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浙广集团虽已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北京奇艺公司使用,但并未放弃包括诉权在内的维权权利,作为著作权人其对许可奇艺公司使用期内发生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系适格原告。
咪咕视讯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咪咕视讯侵害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浙广集团提交的爱奇艺公司和奇艺公司的书面声明,与咪咕视讯提交的和爱奇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免责声明,前后两者证据证明内容相悖的情形,法院根据证据的证明效力判定咪咕视讯并未获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其运营的应用平台上向公众提供了涉案十期节目的付费点播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其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咪咕视讯对涉案作品进行了信息网络传播,缺乏相应的授权,亦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构成对浙广集团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咪咕文化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浙广集团提出咪咕文化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咪咕视讯开设有独立存款账户,有自己独立组织架构,按照公司法要求每年进行审计,可以证明咪咕视讯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地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虽然相关财务审计报告中反映了咪咕视讯与咪咕文化有较大规模的关联交易,但两者的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相互抵冲后差额较小,不足以证明两者之间已构成财产混同。
侵权方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对浙广集团提出的每期节目赔偿49.5万元,10期节目共赔偿49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判决赔偿合理费用1万元,两项合计赔偿496万元。
此案中,据浙广集团、咪咕视讯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计算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制作成本、商业价值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状态、侵权情节和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首先,涉案作品及其制作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制作成本较高,其单期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年授权使用费高达2333.3万元,产品冠名广告费也高达23634万元,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其次,咪咕视讯作为专门的网络视频提供者,在涉案作品热播期间实施侵权行为,并持续一年多,在浙广集团向其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后,未予及时回应及停止侵权行为,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再次,咪咕视讯的手机应用平台,受众覆盖面广,用户数量众多。经法院释明需提交涉案作品的点播及收益的原始数据后,拒不提交,致使法院无法查明侵权的具体获利。为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惩戒恶意侵权行为,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
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与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奔跑吧兄弟(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宣判,认定咪咕视讯构成侵权,判决咪咕视讯赔偿浙广集团经济损失495万元,赔偿合理费用1万元,每期节目赔偿金额达49.5万元。
2015年10月30日,《奔跑吧兄弟(第三季)》(下称“涉案作品”)在浙江卫视及新蓝网首播,咪咕视讯于同年11月在其开发运营的“咪咕视频”播放软件上线涉案作品,并向用户提供付费点播服务。
浙广集团认为,咪咕视讯未经授权提供、传播涉案作品,不仅分流了浙广集团网站的访问量,还造成其用户流失及版权资源的泄露;咪咕文化系咪咕视讯公司的独资股东,在无法证明财产不混同的情况下应与咪咕视讯承担连带责任。咪咕视讯和咪咕文化则对浙广集团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
2017年9月4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运用信息技术首次以合议庭形式全程在线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原、被告主要围绕四个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论战”。近日,法院判决对此作出了针对性地回应。
浙广集团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浙广集团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是适格原告。涉案综艺节目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每一期节目的表现主题、演员阵容、场景选择、表演方式均有所不同,具有各自的独创性,可以独立构成单一作品。此案多份合同及支付凭证显示,涉案作品由浙广集团出资制作完成,且作品上已明确署名著作权由浙广集团所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浙广集团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浙广集团虽已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北京奇艺公司使用,但并未放弃包括诉权在内的维权权利,作为著作权人其对许可奇艺公司使用期内发生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系适格原告。
咪咕视讯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咪咕视讯侵害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浙广集团提交的爱奇艺公司和奇艺公司的书面声明,与咪咕视讯提交的和爱奇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免责声明,前后两者证据证明内容相悖的情形,法院根据证据的证明效力判定咪咕视讯并未获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其运营的应用平台上向公众提供了涉案十期节目的付费点播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其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咪咕视讯对涉案作品进行了信息网络传播,缺乏相应的授权,亦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构成对浙广集团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咪咕文化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浙广集团提出咪咕文化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咪咕视讯开设有独立存款账户,有自己独立组织架构,按照公司法要求每年进行审计,可以证明咪咕视讯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地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虽然相关财务审计报告中反映了咪咕视讯与咪咕文化有较大规模的关联交易,但两者的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相互抵冲后差额较小,不足以证明两者之间已构成财产混同。
侵权方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对浙广集团提出的每期节目赔偿49.5万元,10期节目共赔偿49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判决赔偿合理费用1万元,两项合计赔偿496万元。
此案中,据浙广集团、咪咕视讯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计算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制作成本、商业价值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状态、侵权情节和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首先,涉案作品及其制作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制作成本较高,其单期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年授权使用费高达2333.3万元,产品冠名广告费也高达23634万元,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其次,咪咕视讯作为专门的网络视频提供者,在涉案作品热播期间实施侵权行为,并持续一年多,在浙广集团向其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后,未予及时回应及停止侵权行为,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再次,咪咕视讯的手机应用平台,受众覆盖面广,用户数量众多。经法院释明需提交涉案作品的点播及收益的原始数据后,拒不提交,致使法院无法查明侵权的具体获利。为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惩戒恶意侵权行为,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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