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时间:2018-04-08 11:18:31 来源:法制日报
[导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学校应当为学生安排合格的校车,而校车应当具备较高的安全系数,同时,校车的驾驶员也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孩子的家长不能贪图方便,放任孩子乘坐不合格校车。明明的家长明知校车不合格,仍然放任自己的孩子乘坐,也存在一定的过失,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当然主要责任还在校方。
绘制/高岳
编辑:李雪微
声明:i天津视窗登载此文出于传送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网友参考,如有侵权,请与本站客服联系。信息纠错: QQ:1296956562 邮箱:129695656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