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要求房企3个月内不得调高商品房价格
时间:2018-12-05 22:05:49
[导读]今天(12月4日),新京报记者从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近日,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规范商品房交易管理工作,经价格监督部门审核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3个月内不得调高商品房销售价格。该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和住房价格统计监测工作。经价格监督部门审核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3个月内不得调高商品房销售价格。
今天(12月4日),新京报记者从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近日,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规范商品房交易管理工作,经价格监督部门审核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3个月内不得调高商品房销售价格。
该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和住房价格统计监测工作。经价格监督部门审核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3个月内不得调高商品房销售价格。3个月后需要调高销售价格备案的,应重新申报审核备案。房价上涨较快的地区,可从严把握备案价格调动的频次和幅度。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申报项目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参考同区域、同类型、同品质在售商品房均价测算开发成本,合理确定备案价格。
通知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价格备案表,严格执行“一套一标”,标示建筑面积单价,并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对外销售。加强商品房合同注销备案管理。重新销售的商品住宅价格不得高于上次合同备案价格。确保网签数据真实可靠。
(文章来源:新京报)
编辑:alissa
声明:i天津视窗登载此文出于传送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网友参考,如有侵权,请与本站客服联系。信息纠错: QQ:1296956562 邮箱:129695656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