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企业自持商品房应全部对外租赁
时间:2018-03-09 14:35:06
[导读]据悉,《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要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企业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且拒不整改的,将被列入佛山市土地市场失信“黑名单”企业。
据悉,《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要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企业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且拒不整改的,将被列入佛山市土地市场失信“黑名单”企业。
根据《意见稿》,该通知适用于2017年5月起,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期限内只租不售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
《意见稿》要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自持期限。企业应当优先开发自持商品房屋。
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设计文件要求足额建设自持商品房屋,或自持商品房屋建设进度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的,各区住建管部门暂缓办理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或销售备案。
租金方面,企业提交的《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金方案》可参考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发布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企业应当在租赁申报表报备后10个工作日内在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同时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相关资料。
另外,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全部用于出租,不得以一次性收取租赁期限内全部租金等形式以租代售、变相销售自持商品房屋使用权,不得捆绑销售。除押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外,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额外收取承租人费用。
对企业违反该通知规定,将企业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的,由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予以认定并责令整改,企业拒不整改的,列入佛山市土地市场失信“黑名单”企业,该企业、企业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新设立的企业最近一年内不得参加佛山市土地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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