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执行!东莞新建、改建商品房的学校应为公办或普惠属性
时间:2018-03-01 11:51:26 来源:南方都市报
[导读]今年4月1日起,东莞市新建、改建的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中,其配套的教育设施,应该为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去年5月22日,东莞市规划局官网发布有关《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函。而在去年12月15日,该《办法》在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指出,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
今年4月1日起,东莞市新建、改建的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中,其配套的教育设施,应该为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
去年5月22日,东莞市规划局官网发布有关《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函。而在去年12月15日,该《办法》在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指出,新建、改建居住区的配套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无偿将配套教育设施的不动产权利移交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那么什么样的商品房小区或保障性住房小区需要配建教育设施呢?教育设施又需要配建多大规模,打造什么类型呢?
针对这些问题,《办法》规定,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将根据行政区域内常住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城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 进行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再细化至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义务主体、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设置标准与建设进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小区的建设主体(开发商)在取得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居住区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配套教育设施履约监管协议。
这也就是说,4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或通过土地竞拍拿地的开发商都需要履行这一规定。
那么4月1日前的商品房是否会受影响呢?
《办法》规定,对在本办法生效前已建或者在建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整改;
对未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其移交办成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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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可承诺赠送学位
《办法》指出,居住区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第一期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同时,居住区建设单位可以在房屋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有关情况,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购买房屋可赠送学位等内容。
另外,有关居住区配建的教育设施的设计方案、移交等有关情况必须张贴在预售现场或者现售现场,接受公众监督。
项目开发商违反该“办法”将入“黑名单”
为保证该办法各项条款规定的实施,办法的“法律责任”条款规定,违反上述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等规定的镇街政府或其他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市政府将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居住区建设单位的约束也非常严格,依据该办法,(开发商)未按照办法规定建设与移交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逾期不改正或不接受处罚的,由市房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纳入市工商局系统。
办法附则中还明确,全市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应当参照该办法相关规定规划、建设配套教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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