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公开征意见
时间:2017-12-22 16:46:09 来源:北京晨报
[导读] 北京晨报讯(记者陈琳)今天起,由市住建委和市工商局修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开始在首都之窗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买卖合同将自行成交版和经纪成交版合二为一,并明确房屋成交价格的构成及金额,减少
北京晨报讯(记者 陈琳)今天起,由市住建委和市工商局修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开始在首都之窗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买卖合同将自行成交版和经纪成交版合二为一,并明确房屋成交价格的构成及金额,减少“阴阳合同”交易。一同征求意见的还有配套使用的《北京市存量房屋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出售和购买的需求,分别有两个文本。此次征求意见截至12月26日。
本次征求意见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自行成交版和经纪成交版合二为一,并将涉及经纪服务的内容纳入经纪服务合同文本予以规范。合同中增加了特别提示和术语解释两个部分。特别提示部分主要针对预告登记、规避税收监管的法律后果、冒名出售房屋、不动产登记等条款及房地产调控政策对交易的影响进行提示说明。
据悉,旧的合同文本至今已使用十年,在此期间,关于房屋买卖相继出台了新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新文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有效衔接,保证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从根本上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合同明确房屋成交价格的构成及金额,在文本中明确“该房屋附属设施、家具家电、装饰装修等有关价格已全部包含在上述房屋成交价格内”,并进行了详细列举,防止买卖双方为了规避税收,将房屋成交价格拆分为净房屋价格和装饰装修等价格的情况发生。同时文本要求房屋转让价款、申请贷款与申报的房屋价款、缴纳税收时申报的房屋价款一致,减少交易中出现的“阴阳合同”。
在原有付款条款的基础上,对于贷款机构不批准买受人的贷款申请、贷款机构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买受人申请的贷款金额、贷款机构批准贷款后买受人仍无法按期取得贷款或买受人拖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等情形下,赋予双方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的权利。因户口迁移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较多,为了避免纠纷发生,在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户口迁移条款,并约定了户口预期迁出等相关违约责任。
单独制定的《北京市存量房屋经纪服务合同》,根据出售和购买的需求,分别制定了《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购买经纪服务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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