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考虑将受交易所顶格处罚情形纳入退市范围
时间:2018-03-12 17:04:35 来源:澎湃新闻
[导读](原标题:上证所:后续拟考虑将受交易所顶格处罚的情形纳入退市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视觉中国资料3月9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通过官网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这距证监会宣布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仅仅相隔一个星期。实施办法发布之后,澎湃新闻记者就一些细节问题向上证所提出咨询。
(原标题:上证所:后续拟考虑将受交易所顶格处罚的情形纳入退市范围)
上海证券交易所。视觉中国 资料
3月9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通过官网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这距证监会宣布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仅仅相隔一个星期。
实施办法发布之后,澎湃新闻记者就一些细节问题向上证所提出咨询。3月12日,上证所相关业务部门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本次发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总的指导思想是依法从严加大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力度。后续也拟考虑,将短期内多次受到交易所顶格处罚的情形,纳入退市范围。
上证所公布的实施办法中,第四条列举出了6种上市公司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重大违法情形。
分别是,第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第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第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其股票本应被终止上市;
第四,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第五,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
第六,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五条提到的情况给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
这一规定,即使是在证监会3月2日发布的《若干意见》中,也并没有体现,而目前的资本市场上,被证监会处罚的情况虽然不少,但相当一部分处罚结果只是处罚金,也并没有人将行政处罚与强制退市之间划上等号。而根据这条规定,就是告诉全市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也会导致退市。
上证所方面向澎湃新闻记者介绍,上述规定旨在将较短时间内多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上市公司清出证券市场,以净化市场环境,同时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利于形成监管威慑,维护市场稳定秩序,维护中小投资者根本利益。
那么,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的处分,又有怎样的“威慑”效果?
对此,上证所回应,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分,并不是行政处罚,不会直接触及这项规定。但同时也向澎湃新闻记者明确表示:“后续,也拟考虑将短期内多次受到交易所顶格处罚的情形,纳入退市范围”。
此外,澎湃新闻记者比对了证监会公布的《若干意见》,和上证所发布的《实施办法》之后,发现两份文件中,对于强制退市的情形规定并不相同。
证监会的文件中,给出了17条需要强制退市的情况,而这次沪深交易所公布的实施办法,主要针对的是其中的第一条,即:上市公司因构成证券交易所认定的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而暂停上市,被证券交易所依据其有关规则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那么,除了这一条,交易所面对其他情况又会如何处理?本次公布的《实施办法》为何没有包括其他情况?
上证所向澎湃新闻记者解释,证监会3月2日《若干意见》列举了17种强制退市情形,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是其中之一。而实施办法则是细化明确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6种具体类型。对于其他情况的处理,则需要参照上证所早前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
澎湃新闻记者查阅了上证所2014年10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发现这份文件中共列出了21种可由交易所决定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况。证监会《若干意见》中,除了重大违法这一条,其他情况均已涵盖其中。
也就是说,其他情况仍参照《上市规则》,而重大违法情形则需参照最新的《实施办法》。
澎湃新闻记者也发现了其中的变化,上证所的《上市规则》原本规定:“因出现第14.1.1第(九)项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第(十)项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已被暂停上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上市”是强制退市的一种情况。实际上,这意味着欺诈发行原本是允许恢复上市的。但根据3月9日公布的《实施办法》,因欺诈发行情形导致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不得在上证所重新上市。
这样的条款细节修改,无疑体现了相关部门对于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监管力度的收紧,而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违法的成本也陡然提高。
上证所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监会、交易所的职责所在。本次发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总的指导思想是依法从严加大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力度。实施办法中的系列制度安排,与证监会近年来在首发上市、并购重组等基础制度方面的改革一脉相承,其主旨就是持续改良市场生态秩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澎湃新闻记者提出的,交易所将如何协助投资者对退市公司进行索赔?
上证所回应称:“对于索赔工作,投资者可以依法依规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此,也提醒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尽量避开那些频繁炒作的‘壳公司’、‘僵尸企业’,避免‘踩雷’,投资真正专心主业的优质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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