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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强化交易所监管职能 亏损、僵尸公司被点名

时间:2018-03-03 20:03:13   来源:eeo.com.cn

[导读](图片来源:全景视觉)经济观察网记者姜鑫“证监会将指导沪深交易所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现行退市制度实施近四年后,证监会于3月2日晚表示拟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姜鑫 “证监会将指导沪深交易所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现行退市制度实施近四年后,证监会于3月2日晚表示拟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证监会在总结《退市意见》实施以来经验的基础上,贯彻落实《证券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

A股市场上长期呼吁的退市制度改革终于启步。从此次证监会表述看,监管层将祭出退市重拳,加强上市公司退市管理,并更多强化交易所监管职能,让交易所监管走上前台。

照 2014 年 10 月 15 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初步形成包括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内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以及较为稳定的退市实施机制,此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是强化沪深证券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增加一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证监会表示,考虑到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所决定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且这次对《退市意见》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情形时的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因此,删除原来有关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具体情形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终止上市例外情形、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规定。后续工作中,证券交易所将制定具体实施规则,明确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标准、程序等事项,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

其次是对新老划断作出安排。新规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新规定施行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适用新规定。

此外,证监会还表示,在完善重大违法行为退市制度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退市执行力度,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夯实内在可持续发展基础,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数据显示,2001 年至 2017 年,A 股退市公司仅92 家, 年均退市率仅为 0.35%。2014 年退市制度改革后,一些新的退市案例逐渐出现,标志着我国退市制度指标体系正在逐步健全。2015 年*ST 二重成为首例连续四年亏损主动申请退市的 A 股上市公司;“老八股”之一的博元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在 2016 年强制退市;近期欣泰电子因涉嫌欺诈上市成为创业板退市第一股,也是首例因欺诈上市而退市的股票。

编辑:李雪微

关键字:退市上市公司交易所违法重大证监会监管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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