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增值税开征 公募基金独享税收红利
时间:2018-01-09 11:53:37 来源:时代周报
[导读][摘要]在旧的营业税时代,由于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主体复杂,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缴税的具体方式,导致产品收益实质上免征营业税,新政则开启了资产管理产品的税收时代。
[摘要] 在旧的营业税时代,由于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主体复杂,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缴税的具体方式,导致产品收益实质上免征营业税,新政则开启了资产管理产品的税收时代。
时代周报记者 宁鹏 发自上海
近日,多家基金公司相继发布公告称,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并按照应纳增值税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相关附加税费,相应税费由基金资产承担。
这意味着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一年半之后,资管增值税正式落地。
一波三折
自2016 年 3 月财政部发布36号文以来,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缴纳可谓一波三折。
据36号文规定,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税率6%,自2016年5月1日开始执行。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税,金融商品转让要缴纳增值税,但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时免税。
在旧的营业税时代,由于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主体复杂,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缴税的具体方式,导致产品收益实质上免征营业税,新政则开启了资产管理产品的税收时代。
2016年5月1日,金融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这也是资产管理产品征收增值税新政的起点。此后,和资管行业增值税有关的文件相继发布,主要包括2016年发布的36、46、70、140 号文,2017年发布的2号文、56号文以及90 号文。其中36号文为总纲,后续的多个文件都是对金融行业增值税的细化和补充。
2016年4月底发布的46号文,将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金债的利息收入纳入了免征增值税的范围。2个月后的70号文进一步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纳入免征范围。
2016年底发布的140号文,规范了资管行业增值税的缴纳,文件第一条即明确了“保本收益”需缴纳增值税,非保本不缴纳增值税;明确持有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缴纳增值税;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追缴增值税,追溯至2016年5月1日。
2017年1月发布的2号文内容没有新增,但将资管行业增值税起征日期延迟到了2017年7月1日,并取消了140号文对于追缴的规定,已缴纳增值税的日后可抵扣。
同年6月30日,在资管行业增值税起征前夜,56号文又将起征日期推迟到2018年1月1日,此外明确了资管产品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90号文,明确了资产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同时也意味着资管产品增值税尘埃落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征收,不再追溯征税。
资管产品收益率 将下行
资管增值税虽经过多轮调整后力度有所缓和,但正式实施后税收仍将降低产品吸引力,征税后投资收益率必然降低。
近年来,大资管时代下各类机构开启“走马圈地”模式,产品管理规模爆发式增长。据2017年7月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截至2016年末,剔除交叉持有的因素后,各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60多万亿元。
考虑到大量通道业务在扣除渠道成本等各类费用后,管理机构的收益本就微薄,再叠加税收负担,对收益率的影响实际上相当显著。增值税将对行业总量产生冲击,资产管理规模的无序、过快增长难以为继,未来扩张节奏将趋缓。
天风证券研报指出,针对资管增值税,机构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首先是资管机构相关系统的改造,在系统中需要考虑到增值税的计提、计算。
由于资管增值税是直接将管理人作为纳税人,而非代扣代缴人,这就需要管理人去和投资人沟通对于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一个比较自然的处理方式是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增值税是否可以从产品净值中扣除。
尤其是对于通道类产品,资产管理人收取的费率极低,但需要履行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如果不能从产品净值中扣除的话将给管理人带来较大的损失,当然随之而来的就是成本重新测算和定价的问题。
由于问题本质就是双方如何分担的问题,除了直接从产品资产中扣除外,调整管理费率、另行支付都是可以考虑的选项,也都是视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如何商谈,最常见的还是从产品中进行扣除的方案。
有公募基金人士表示,其所在公司早已在几个月前开始为产品征收增值税进行一系列前期准备,包括产品计税分析、内部宣讲培训、委托人沟通等。
海通证券研报认为,税负成本向上传导将导致资管产品收益率下降。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例,若维持税后利差水平,仅利息收入上的缴税将大致使得理财收益率下行10个基点。
公募基金税收优势明显
虽然公募基金也是被征税的主体之一,但依托避税优势相对受益,有望吸引资金回流。
根据财税36号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形成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政策,实际承继了营业税政策中对公募基金的免税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公募基金发展的支持。根据上述政策,公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免征增值税。
虽然公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在持有债券期间,根据票面利率,会产生票息收入,这部分票息收入一部分纳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但其他部分的债券票息收入仍需要缴纳增值税。
天风证券研报认为,由于公募基金明确可以免去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增值税,是各类型资管产品(不考虑社保账户)中惟一具有“优势”的产品,再叠加公募基金可免所得税的条款,使得公募基金成为在税收上优势最为明显的资管品种。
此外,对于货币基金而言,由于目前货币基金的持仓特点是以同业存款、同业存单、利率债为主,所以货币基金从整体来看大部分持仓是可以免增值税的,从而在收益率方面受到资管增值税的影响相对较少。
36号文还为公募基金带来另一大优势:买卖利率债、信用债的资本利得可以免征增值税,而其他资管类机构的买卖价差都需要缴纳增值税。相较之下,银行、券商、保险的自营机构税负较大,面临的是6%的可抵扣税率,若选择通道业务或委外实现避税,则需要考虑风险计提等操作成本。
未来税收筹划或将成为资管产品设计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对通道类资管产品来说,管理人将通过合同条款调整,将税负转嫁给委托人或融资人。对主动管理资管产品来说,管理人在对业绩比较基准、预期收益率、优先劣后级收益预测方面,充分考虑增值税的影响。东吴证券研报认为,本次资管增值税新规对公募基金公司维持税收优惠,公募基金牌照价值得以提升,中信证券、华泰证券、山西证券等控股大型基金公司的券商或将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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