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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乳业子公司何帆等2人受贿13万 违规为双福园提供帮助

时间:2017-03-29 14:18:08   来源:和讯股票

[导读]光明乳业控股子公司湖南光明乳业何帆和向学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代理商双福园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约13 5万元和讯股票(微信号:istocknews)消息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3月28日发布刑事判决书称,光明乳业控股子公司湖南光明乳业原职员何帆、向学军二人相互纠合,利用其对公司分销商进行管理的职务便利,共同为长沙双福园食品有限公司提高代理产品的销量提供帮助,收受对方财物共计约13 5万元。

光明乳业控股子公司湖南光明乳业何帆和向学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代理商双福园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约13.5万元

和讯股票(微信号:istocknews)消息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3月28日发布刑事判决书称,光明乳业控股子公司湖南光明乳业原职员何帆、向学军二人相互纠合,利用其对公司分销商进行管理的职务便利,共同为长沙双福园食品有限公司提高代理产品的销量提供帮助,收受对方财物共计约13.5万元。长沙望城区法院判决二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六个月,缓刑一年,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被告人何帆,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任湖南光明乳品有限公司长沙市内销售部经理、市外销售部湘北经理,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现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人向学军,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任湖南光明乳品有限公司长沙市内销售部主管,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

判决书显示,湖南光明乳品有限公司系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2014年3月,长沙市双福园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双福园公司)成为光明公司“一只椰子”产品长沙市内的总代理,光明公司按照该产品的销售额的3-13%给双福园公司返利。

因双福园公司本身分销渠道不畅,且长沙市内销售“一只椰子”的返利是由总代理商双福园公司获得,因此各分销商销售“一只椰子”产品的积极性不高。为了扩大“一只椰子”的销售额,从光明公司多拿返利,双福园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找到时任光明公司长沙市内销售部经理何帆请求帮忙,利用其在销售部管理长沙市内分销商的职务便利,帮助“一只椰子”产品从各分销商处制定订单、下达订单、配送产品、回收货款等,并承诺每月按“一只椰子”未税销售额2%的比例给予好处费。何帆表示同意后,要余某与自己的下属时任光明公司长沙市内销售部主管的向学军进行具体对接,并告知了向学军其与余某商谈的内容。之后余某与向学军进行了商谈,将上述向何帆提出的请求和承诺再次对向学军进行了转达,向学军表示同意。事后,向学军向何帆报告了与余某的商谈结果,何帆表示愿意与向学军一起帮助余某。

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向学军利用其担任长沙市内销售部主管管理长沙市内分销商的职务便利,要求光明公司长沙市内各分销商每个星期都要订购“一只椰子”产品,并统计各分销商的需求量上报给光明公司下达订单,同时将各分销商的需求量告知余某,由余某组织产品配送,此外,向学军还帮余某从各分销商处回收货款,何帆从中协助。2014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何帆被公司派至武汉脱岗接受培训,但仍系光明公司员工,且在培训期间与向学军一起继续为余某销售“一只椰子”产品提供帮助。

在何帆、向学军的帮助下,2014年3月至12月、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双福园公司“一只椰子”产品的未税销售额分别为2599846.15元、4166815.38元。余某每月按未税销售额2%的比例计提费用,并于2014年5月至2016年2月期间,将上述计提费用共计135306元通过给付现金、转账的方式送给何帆、向学军,其中何帆分得61843元、向学军分得73463元。

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何帆被抓获归案,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向学军向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自动投案。何帆、向学军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何帆向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退缴了162000元,向学军向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退缴了111000元;光明公司也对二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帆、向学军分别担任湖南光明乳品有限公司长沙市内销售部经理、销售部主管期间,二人相互纠合,利用其对公司分销商进行管理的职务便利,共同为长沙双福园食品有限公司提高代理产品的销量提供帮助,收受对方财物共计1353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长沙望城区法院在综合量罪情节考虑后,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帆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向学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何帆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一千八百四十三元,被告人向学军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三千四百六十三元,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编辑: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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