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人寿莆田中支财务作假 被福建保监局共罚款20万元
时间:2017-01-18 15:52:06 来源:和讯网
[导读]合众人寿莆田中支财务作假和讯网消息1月18日,福建保监局发布处罚决定书〔2017〕1号、2号、3号、4号。公告显示,合众人寿莆田中支存在财务不真实的行为,共计9 07万元。福建保监局决定,对合众人寿莆田中支处以14 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对时任分管银保的总经理助理宋志明予以警告,并处以1 5万元罚款;对时任负责人刘传彪予以警告,并处以1 5万元罚款;对时任银保部经理予以警告,并处以2 5万元罚款。
合众人寿莆田中支财务作假
和讯网消息 1月18日,福建保监局发布处罚决定书〔2017〕1号、2号、3号、4号。公告显示,合众人寿莆田中支存在财务不真实的行为,共计9.07万元。福建保监局决定,对合众人寿莆田中支处以14.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对时任分管银保的总经理助理宋志明予以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时任负责人刘传彪予以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时任银保部经理予以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福建保监局表示,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合众人寿莆田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合众人寿莆田中支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合众人寿莆田中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合众人寿莆田中支存在财务不真实的行为。2014年8月,该公司在编号为47、48的2份财务凭证中分别列支印刷费39200元和51500元,共计90700元,上述凭证列支的经济事项与实际支出情况不符。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福建保监局认为,合众人寿莆田中支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合众人寿莆田中支处以14.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根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对时任分管银保的总经理助理宋志明予以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时任负责人刘传彪予以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时任银保部经理予以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宋志明、赖明扬对处罚提出异议,均被福建保监局予以驳回。
最后福建保监局指出,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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