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润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遭证监会行政处罚
时间:2012-11-12 20:37:09
[导读]ST天润昨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2年6月14日下午正式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公司将于6月20日(星期三)...
ST天润昨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2年6月14日下午正式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公司将于6月20日(星期三)下午15:00-17:00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公开致歉会。
公告称,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包括:1、2010年10月9日,公司违规使用募集资金8,850万元归还银行借款未及时披露,公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2、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3、公司重大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公司于2010年10月20日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书》,2010年11月30日才公告此事,属于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仲裁事项。
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未及时披露2010年10月9日用募集资金8,850万元归还银行借款事项,以及未及时披露与天润煤运公司重大仲裁事项,违反了《证劵法》第六十七条关于临时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劵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公司所披露募集资金归还贷款信息中有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劵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劵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了《证劵法》第十五条关于“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规定,构成《证劵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劵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行为。公司于2010年10月9日用募集资金8,850万元归还银行借款,未及时披露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赖淦锋、彭朝辉;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公告称募集资金被银行强制划拨的虚假记载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赖淦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罗林雄;公司对重大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赖淦锋、彭朝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罗林雄;公司未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赖淦锋、彭朝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戴浪涛。
公告还称,对于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国证监会决定:1、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2、对赖淦锋、彭朝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3、对戴浪涛、罗林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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