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涉嫌欺诈上市 用无效项目合同募资
时间:2012-11-12 20:36:49
[导读]发自《投资快报》 记者 余以墨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 吴立骏 律师对本文有贡献)如果把上市公司招股比喻成凑钱煲汤,那么招股说...
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没有按时建设是因为与招股说明书中发布的无效《土地出让协议》具有关联。而股价的表现则是由上市公司的业绩作为保证与支撑,上市融资后的股数增加,而募集资金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势必影响每股收益和股价。恒基达鑫股票的上市首日开盘价是22.22元,该价格也基本上是公司迄今为止的最高价格。昨日,公司收盘价为11.32元。相对开盘,股价已经被名副其实地“腰斩”。
吴立骏律师认为,恒基达鑫以无效土地出让协议作为上市募投项目,并最终导致了该土地出让协议无法履行,也无法追溯出让方的违约责任,导致募投项目停止建设,不仅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还损害了股民的根本利益,影响了证券市场正常的投资秩序。
信息披露问题被投诉至证监会
恒基达鑫的《招股说明书》中第三节风险因素一栏中,列举了包括行业政策风险、资产抵押风险在内的十大风险,却惟独没有提示涉及土地无效出让协议履行的风险,也没有提及若无法履行后对上市公司盈利的重大影响。这是否涉嫌信息披露不实?
股民因信任《招股说明书》中的推介而购买股票,但是随后的损失应由谁来买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土地出让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效协议怎能上市?2009年的工业土地价格与2012年的工业土地价格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因之前土地出让协议无效而导致购买土地成本的增加,这个损失由谁负责?
依据目前法律规定,有信息披露问题的上市公司,只有在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后,股民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为此,吴立骏律师曾代表股民的权益,致函给证监会,建议对恒基达鑫上市时的信息披露违规事宜给予行政处罚。然而,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给予答复的内容是“《土地出让协议》与管委会签订是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的通行做法,也是工业用地的前期工作。恒基达鑫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那么,无效合同的性质是否已经披露?《土地出让协议》只是前期工作的事宜是否及时披露?招股说明书中为何对该重大风险不提出警示?没有提示该项目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符合上市募集资金的规定吗?公司是否还具备上市的条件?昨日,《投资快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找到恒基达鑫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却未得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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